一、居住建筑各单元中分别设置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时,可选择独立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当居住建筑中有多个设置单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
二、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型气体探测器,以及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应与气体探测器连锁。
三、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气体报警器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和复合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
四、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探测器的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2.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的场所,气体探测器应设置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
3.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五、居住建筑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与切断阀连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