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二、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有关记录。
三、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3.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满足正常安装要求。
四、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应核实其有效性;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进口设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
五、在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的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六、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安装过程质量检查应由安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完成;
6.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
七、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程附录C填写。
八、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