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损坏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二、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
四、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五、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六、当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使用到3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至少检查1次,同时应检查紧急切断阀。报警动作值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声光警报信号应正常,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手动开启功能应正常、无内外泄漏,并应记录检测结果,更换不合格产品。
七、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符合探测器每年应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查1次,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报警控制器应能收到报警信号并正确显示,联动设备动作应正常,应记录检测结果,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
八、受检设备每次检查完后,应粘贴标识并注明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