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二、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安装调试时所涉及的全部设备,可分项目进行,并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三、系统中各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主、备电源的设备的自动转换设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合格;
2.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应按实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查;
3.安装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按数量20%比例抽检,安装在居住建筑内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4.紧急切断阀及排风装置应全部检查。
四、系统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安装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安装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五、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同时应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六、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4.3、4.4节的规定;当设置于防爆场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子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七、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俩规定:
1.符合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2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八、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3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九、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5.5条的规定;
2.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十、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说明规定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十一、配套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正常;
2.手动关阀功能应试验3次;
3.在系统验收时,阀门在电控和手动两种情况下应工作正常。
十二、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管线,应修复或更换;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十三、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验收记录。
十四、独立燃气报警系统的验收,可简化进行。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和评定,记录报警动作值。紧急切断阀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动作,并应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动作均应正常。